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6日 13:56 信息来源:威海市总工会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威政发〔201328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4 月 26 日



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劳动者。包括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和市劳动模范。

其他受表彰劳动者是否按照劳动模范管理,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命名表彰。属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授予“威海市劳动模范”称号;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授予“威海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奋力拼搏为建设现代化幸福威海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市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名额和分配比例由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 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层单位推荐。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和村(居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二)有关单位审核。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 下同和市直部门、单位以及大企业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征求同级干部管理、纪检监察、人口和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属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和计生、审计、环保、安监、地税、工商、国税等部门的意见,审核通过后,向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三市劳模评委会评审。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严格把关,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市劳模评委会评审后,在市级主流媒体进行公示。

(四市政府审批。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全国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全国劳动模范原则上从省劳动模范中推荐,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劳动模范原则上从市劳动模范中推荐,优先推荐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

第十一条 遵循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劳动模范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标准由市劳模评委会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审批,费用由市财政列支。属企业职工的,每月增加岗位工资 100 元,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户籍在威海市且年满 60 周岁的市农业劳动模范,每人每月享受 60 元的荣誉津贴,由其户籍所在市区财政支付。

第十三 全国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评为不同层次劳动模范的享受有关规定中的最高待遇。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学习方面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晋级、晋职、评定技术职称时优先考虑。

(二)支持参加脱产进修或者业余学习。

(三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保障权。

(四)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所在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安排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疗(休养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上级工会组织共同承担。

(六所在企业因改制、破产、倒闭等原因分流安置职工时, 优先安置。

(七)在失业再就业时,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八在二级以上医院就医时,免收普通挂号费和门诊诊疗费,优先预约专家诊疗。

(九)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报销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报销 100%,省劳动模范报销90%,市劳动模范报销 80%。劳动模范所在企业因改制、破产、倒闭等原因不能支付报销费用的,由所在企业的主管部门支付; 主管部门确有困难不能支付的或者无主管部门的,由同级财政支付。农业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因困难不能支付报销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市区财政支付。

第十六条 对困难劳动模范按下列要求进行救助:

(一对年工资收入低于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在职劳动模范、年收入低于全市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的退休劳动模范、年收入低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农业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帮扶金;

(二对因本人及家属患病、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的劳动模范,发放特殊困难救助金;

(三生活困难帮扶金、特殊困难救助金由劳动模范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核实,由所属市区总工会或者市直单位工会初审汇总后,向市总工会申报;

(四市劳动模范的生活困难帮扶金、特殊困难救助金由市总工会汇总并进行公示,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全国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模范的政治地位、经济利益、社会荣誉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劳动模范先进事迹,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关爱劳动模范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应当建立完善劳动模范档案,全面掌握劳动模范的政治表现、先进事迹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关心劳动模范,通过走访慰问和举办联谊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劳动模范工作生活发生重大变动时,所在单位工会应当逐级上报至市总工会。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其称号,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4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4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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