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总工会,国家级开发区总工会、南海新区总工会,市直各单位工会:
现将《威海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总工会
2018年12月25日
威海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根据山东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第二章 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第三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依档帮扶”的机制和原则,在建立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档案的基础上,对市级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下同)按二级档案进行建档和管理。市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第四条 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小于950元的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 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小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1800元),且人均月收入-必要人均月支出≤950元,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六条 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但由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违法犯罪除外),年度内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申请救助日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及各类救助后剩余的费用)高于家庭12个月总收入的。
第三章 档案构成及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 (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八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原始档案包括:困难职工申请审核表、档案登记表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致困原因及其引发的支出证明材料。
2.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市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帮扶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
3.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九条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并接受上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 (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档单位不定期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对经帮扶后,其家庭解困脱困的,要及时填写困难职工脱困解困(注销)认定表,向威海市总工会或区、市总工会提出退出申请。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主要有:
1.申报。职工本人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职工申请审核表》、《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初核。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的申报材料进行入户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研究同意后在职工所在单位内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满后,单位工会在困难职工申请审核表上签具意见并盖章,由基层工会将原始档案材料上报上级工会;
3.认定。各区、市总工会严格按照本办法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深入职工家庭、基层工会抽查核实,核实无误后提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
1.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2.威海市总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3.其它合法来源。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依档施助”和实名制原则管好、用好资金,接受政府财政、审计和工会经审委的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实行银行卡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的表头必须标明资金来源、发放年度和救助项目(如2018年市财政专项资金帮扶情况实名制汇总表——送温暖)。实名制表中除了要有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以外,必须要有银行卡号、联系方式和发放金额,入账的实名制表要有职工本人、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
第六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六条 对于因子女上学造成困难的家庭,纳入“金秋助学”活动救助。按照高中生、大学生两个层次进行救助,用于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按免费师范生生活费标准600元*10月=6000元)。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五条的职工家庭,统一纳入“元旦春节送温暖”活动进行救助。用于救助的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职工家庭,原则上也纳入“元旦春节送温暖”活动进行救助。用于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最高不超过2万元。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向市总工会申请救助。
第十九条 各区市建档的市级困难职工,在获得市级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一定金额的帮扶救助。市区两级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第十六、十七、十八条中所规定的最高上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威海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办法》(威工发[2014]70号)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申请审核表
2、拟申报市总工会帮扶救助职工情况公示表样例
3、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
4、困难职工脱困解困(注销)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