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培育高技能人才和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服务“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根据《山东省总工会“齐鲁金牌职工”选树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每年表彰一批威海市金牌职工。
第三条 威海市金牌职工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中选树。
第四条 威海市金牌职工必须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业务技能水平,积极参加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得到群众公认,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月活动全市决赛各工种第一名。
(二)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成绩突出,获市级以上表彰的;总结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操作法取得显著成绩,获市级以上表彰的;
(三)获得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优质服务、经营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威海市金牌职工,由市总工会下发表彰通报,颁发证书,发放奖金每人2000元。对工会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授予威海市金牌职工称号,发放对等大赛奖励的资金奖励。对全市行业性技能竞赛各工种第一名选手,可授予威海市金牌职工称号,不再发放奖金。
第六条 全市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金牌职工的培养、宣传、教育和管理,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技能素质和创新能力,积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威海市金牌职工和创新能手选树管理办法》(威工发〔2016〕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