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威海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保障,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等 3 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1. 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市政府审批后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劳动者。”
2.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3. 第十二条修改为:“户籍在威海市且年满 60 周岁的市劳动模范,每人每月享受 120 元的荣誉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农民劳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4.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5. 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相关费用由所在区市总工会承担。”
第八项修改为:“在二级以上医院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优先预约专家诊疗。”
删去第九项。
6.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二、《威海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1.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区市渔业部门申请办理。”
2. 第十六条修改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期满需延期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所在区市渔业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生损毁、丢失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市渔业部门补办新证。”
3. 第十七条修改为:“企业因合并、转制、出让等原因需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市渔业部门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4.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三、《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未经审计机关审计,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予以结清。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建成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依据之一。”
2.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 第四十条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此外,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文字做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6 月30 日。
《威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等 3 个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5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