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7日 14:21 信息来源:威海市总工会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威海市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夯实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群众基础,根据《山东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是指由掌握高超技能、善于创新创造、发挥领军作用的劳模和工匠人才为带头人,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一线职工为主体,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协作攻关和革新创新活动,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职工创新团队。并在此基础上,广泛组织一线职工参与,努力推进“全员创新型”企业建设。

第三条  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打造先模品牌,放大先模效应,通过发挥一线劳模、工匠等高技能人才的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围绕质量提升、工艺改造、技术升级、服务创优管理创新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效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功能,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创新、业务交流、名师带徒等活动,培养造就一大批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新跨越提供技能支撑和人才保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基本条件:

(一)有场所。具备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的固定场所,用于学习研讨、创新实践和成果荣誉展示;有工作室牌匾、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标志;配备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电脑网络、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

(二)有制度。学习培训、技术攻关、师徒结对、奖励激励等各项制度健全、上墙公开、落实到位。

(三)有团队。积极组建创新团队,以掌握高超技能、善于创新创造、发挥领军作用的劳模或工匠人才为带头人,广泛吸收一线技能工人参加,组成职工创新队伍,积极开展“师徒结对”和“名师带高徒”活动,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职工。

(四)有活动。围绕本系统、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技术人才培养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能培训、管理创新和发明创造等创新创效活动。

(五)有经费。有一定的活动经费,能够保障创新工作室活动正常开展。

(六)有成果。创新工作有规划方案、有措施目标、有活动记录。每年至少承担2个以上企业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至少完成1—2项创新成果,并得到推广应用,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五条  威海市总工会每年命名一批威海市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一)威海市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从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工会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会命名的创新工作室中产生,每年10月底前由向威海市总工会推荐申报;

(二)创新工作室带头人原则上应是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创新能力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威海工匠或是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一线职工等;

(三)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原则上应具有法人资格、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四)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专门研发机构不在命名之列

(五)创新工作室分技术创新型、服务创新型、管理创新型3个类别。

第六条  技术创新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前2年内获得过以下创新成果之一: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包括全国、省、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以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2项以上省、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ƒ2项以上全国、省系统性技术创新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

(二)相关创新成果已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革新创新能力、培养业务骨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  服务创新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科学的服务理念和文化,有与现代科技特别是互联网+相结合的服务手段;

(二)建立了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高标准的服务规范和服务保障机制,服务符合规范要求;

(三)有个性鲜明、品牌响亮、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服务名称或形象标识;

(四)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和时代风貌,在本服务领域内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服务质量在市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五)所提供的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认可度、美誉度高;

(六)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有关服务名牌、品牌称号

第八条  管理创新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工作突破传统的思路或做法,解决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热点难点问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管理创新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有完善的管理创新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创新监督保障和考核评价机制。管理创新取得明显成效,能够推动整体工作不断上水平;

(三)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大局,提出有原创性、先进性、可行性的改革创新思路和对策建议,经实施后效果突出、作用明显,得到省、市主管部门,国家部委肯定,并在本行业(系统)或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

(四)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管理成果认定或奖励

第九条  威海市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

(一)创新工作室申报表;

(二)工作室成立时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工作室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管理办法和主要活动记录;

(四)创新工作室主要成员获得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证书等;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创新成果情况:包括创新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等;

(六)相关创新成果转化证明,推广应用后的现场、实物图片,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客观可靠的证明材料;

(七)其它能表明已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威海市总工会成立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生产保障部,负责考察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威海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资助支持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对新命名的市级创新工作室给予2万元的资助支持,实行一次性资助、一次性发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项目研究、设备购置、培训学习、创新成果宣传推广、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接待、食宿安排和福利奖金等其他项目。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工会和有关单位工会要给予相应配套资金。创新工作室的日常工作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账务按以下要求规范处理:县级工会收到资助资金时记“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拨付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时列“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收到的资助支持资金由各单位工会列入“代管经费”科目核算。

第十三条  创新工作的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上级工会的审查范围。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经费审查部门负责对工作室资助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账目清晰。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台账。在台账中准确翔实记录创新活动,全面反映创新工作室的工作流程和运行状况。

第十五条  加强考核。所在单位工会每年要对创新工作室建设运行和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总工会对创新工作室规范运行、成效业绩、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考核结果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摘牌

十六  建立评先树优制度。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绩效突出的创新工作室经所在区市工会、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会推荐,可优先申报市级以上工人先锋号。

第十七条  实行达标升级管理。为督促威海市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不断完善机制,持续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创建工作长效,制定达标升级管理机制,在已命名的威海市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中开展示范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

(一)申报范围:威海市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二)申报条件:在申报前两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获得过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包括全国、省、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以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获得过2项以上全国、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ƒ获得过2项以上全国系统性技术创新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

(三)资助支持:对命名的威海市示范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重视支持,将推进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研发创新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相互学习提高;积极帮助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推广应用;引导有条件的创新工作室加强横向联合,探索建立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创新工作室联盟。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成才,在组织培训学习、进修深造和疗休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及时总结创建经验,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创新创效的先进事迹,带动更多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积极参与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努力打造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抓手和亮点品牌。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总工会、国家级开发区总工会、南海新区工会、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威海市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威工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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