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安康杯”竞赛表彰活动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9日 14:59 信息来源:威海市总工会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实行每两年表彰一次。

二、已获得1年以上(包括1年)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或优秀个人荣誉的单位或个人,不再上报参与“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评比表彰。上述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经地方、产业、行业企业联合等“安康杯”竞赛组委会年度考核,达到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考核标准的,继续保持其荣誉称号,其获得荣誉称号时间将连续计算;同时经以上竞赛组委会年度考核,达不到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考核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取消其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过努力再次达到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考核标准的,可再次推荐申报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各级工会对已经获得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的单位和优秀个人应做好相应的管理、备案等工作。

三、对获得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和示范单位称号的先进集体,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将一律取消其荣誉称号。待该单位在之后的“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新的优异成绩,再重新申报评比表彰,其获得荣誉称号连续时间重新计算。

四、全国“安康杯”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可以重复参与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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