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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问答来了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1日 10:36 信息来源:威海市总工会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专门为农民工朋友们划好了重点,简单易懂,并制作了图文并茂的宣传折页,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问答

一、农民工是指哪些人?  

《条例》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二、农民工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能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按照与农民工的书面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用人单位应如何规范用工形式?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四、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哪些特殊规定?

1.《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2.《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确认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4.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先行垫付,具体而言:一种是建设单位垫付。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一种是总包单位垫付。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什么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

1.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

符合以上两种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六、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发生欠薪时不知道找谁清偿怎么办?

《条例》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违法分包、转包,以及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注销等难以判断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七、根据《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讨薪,应依法予以处理?

1.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讨要农民工工资;

2.单位或者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

3.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八、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1.列入“黑名单”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此外,《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2.赔偿或处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违反《条例》其他规定的,视具体违规情形不同,用人单位可能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10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单位可能被处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等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九、农民工遭遇欠薪,应如何维权?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在维权或讨薪前,先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明务工事实的初步证据。可以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12348热线设有农民工专线,专门为农民工朋友解答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