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威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6日 14:00 信息来源:威海市总工会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区市总工会,国家级开发区总工会、南海新区总工会,市直各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做好帮扶救助工作,经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向总工会汇报执行情况。

 

 

                            威海市总工会

                         2019年11月18日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厅字201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资金使用原则

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应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依卡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与困难衡量标准

 资金使用对象和困难标准衡量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为精准识别后纳入工会全国级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标准:

1、应保未保户: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尚未得到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得到政府救助,仍然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4、意外致困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的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意外致困户的主要致困原因仅能是因病致困(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残疾、家属残疾)、意外灾害(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其他。不包括子女上学、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本人下岗失业、家属下岗失业、收入低)。

5、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

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12个月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按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引起家庭困难因素的必要支出费用是指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造成的支出费用。

 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主要有:

1申报。职工本人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职工申请审核表》、《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初核。基层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核实,对上报的困难职工逐一入户走访,详细掌握其家庭生活状况、致困原因及家庭其他成员情况等,确保困难职工上报情况属实。入户调查人员最后签字确认对符合建档条件的,经基层工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在职工所在单位内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5天)满后,基层工会在困难职工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基层工会将原始档案材料上报上级工会;

3认定。各区、市总工会严格按照本办法中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对上报的相关材料严格复审、入户抽查、比对信息,核实无误后提报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审批。

 申报所需提供材料

(一)基础性材料

1困难职工申请审核表(职工签字并按手印,基层工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2困难城镇(农民工)职工档案表格(入户调人签字);

3、困难职工家庭财产情况表和困难职工收入支出明细表(基层工会联系人签字和盖章);

4、基层工会集体研究讨论的困难职工符合建档标准的书面记录;

5、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困难职工家庭人口户口本首页和索引页;已婚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户口跟父母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需要提供出生证明;

7、单位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出具的职工工资收入证明经办人签字并盖章);

8、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①退休职工需要单位提供退休工资收入证明或者提供工资卡流水;②农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需要提供收入证明;③农村超过60周岁的,没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需要村委会提供其证明材料;④在职职工(临时工)需要单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⑤单位不固定的(打零工的),由申报困难职工本人的单位开具其收入证明;⑥农村60周岁以下的(没有固定单位的),提供村委会开具的土地多少、土地收入及打零工收入证明;

9、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县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残疾证等);

10、农民工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

11、公示证明材料(由基层工会提供公示表和公示照片,每个困难职工的档案里都提供一份,可以复印);

12、职工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二)致困因素材料(根据职工家庭致困原因选择性提供)

1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低保户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2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残疾证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3、因下岗失业致困的需提供失业证复印件;

4、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5、因子女上学致困的需提供学生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学费收据复印件

6因病致困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例首页、年度内(申请救助日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和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复印件;

7意外致困的需提供本年度发生的意外灾害证明、事故证明意外导致的支出证明等

8、家庭当年有其他非薪资收入的,提供收入证明(低保救助金收入、残疾补助、社会救济收入、水滴筹等慈善捐款、职工互助保险报销金额等)。

第四章 救助标准及限额管理

第七条 救助标准

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

(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

(二)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总和。

(三)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地方政府和民政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

  1. 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2. 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限额管理

    为防范资金风险,对单个困难职工家庭帮扶超过 2万元的,需经市级总工会审批后报省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发放。超过5万元的,需经市级总工会、省总工会审批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核同意后发放。

    第五章  限制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建档帮扶。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2、拒绝配合基层工会干部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的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4、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5、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6、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7、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8、有吸毒、赌博、酗酒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不具备职工身份期间的;9、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付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各种奖金、补贴和福利补助等人事费用和办公经费;购买车辆、电脑、手机等交通工具和办公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档案构成及管理

    十一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 (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十二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原始档案包括:困难职工申请审核表、档案登记表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致困原因及其引发的支出证明材料。

        2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政策、规定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

    3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党组会议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十三条 困难职工建立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一户一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不得重复建档。

    十四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并接受上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 (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十六 动态管理

    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分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困难职工新增、注销、解困、脱困转移等手续对已调离、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及时转移、注销。

    第七章退档标准和程序

    十七 解困脱困标准

    困难职工脱困,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

    困难职工解困,指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

    十八 符合脱困的困难职工由本人填写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注销)认定表,解困脱困(注销)的困难职工需经基层工会集体研究通过,并把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注销)认定表和会议纪要上报上级工会。基层工会定期回访脱困困难职工,并做好回访记录。

    第八章  资金管理

    十九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依档施助”和实名制原则管好、用好资金,要接受政府审计、财政评审、纪委委、巡视监督检查。检查中要根据工作职责如实反映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同检查部门沟通学习,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汇报,出现的错误要立行立改。

    二十 资金实行银行卡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的表头必须标明资金来源、发放年度和救助项目实名制表中除了要有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以外,必须要有银行卡号、联系方式和发放金额入账的实名制表要有职工本人、经办人、帮扶中心主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

    第二十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 本细则由威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困难职工档案明细表

    2、困难职工申请审核表

    3、困难城镇职工档案表

    4、困难农民工档案表

    5、拟申报威海市总工会帮扶救助职工情况公示表

    6、职工工资收入证明

    7、困难职工财产情况表及收入支出表

    8、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

    9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注销)认定表

    10、威海市困难职工脱困回访记录表

附件:1-10.docx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