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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合同也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孙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伤残9级,他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却遭到了拒绝。近日,在仲裁委的支持下,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仅得到了满足,而且还依法享受到了工伤待遇。

  2002年8月,孙某应聘到济南某公司工作。2004年9月23日,他外出联系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9级。2005年9月9日、10日,孙某分别向单位递交了《关于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依法请求有关补偿的意见》和《辞职报告》,提出辞职,但遭到单位拒绝。孙某于是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单位答辩称,根据《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经单位同意,才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现在孙某提出解除合同,单位不同意,要求其回单位继续工作,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第35条规定:“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往制定的工伤保险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不再执行。”孙某经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9级,根据上述规定,他提出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合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该公司应支付他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对孙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孙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825元,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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