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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的丈夫李某在施工中从高空坠落死亡。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上,李某的单位征求王某的意见将丧葬费交给他的父母,但在给付抚恤金时,李某的单位只认定他的父母靠其供养,答应支付抚恤金,却不认定王某也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王某多次找李某的单位协商不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调查得知,王某现年40岁,有一份固定的工作,遂裁决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评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关于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第3条的规定,工亡职工的父母、配偶等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根据以上规定,王某有固定的工作和劳动报酬,年仅40周岁,所以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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