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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是某化工厂从事原材料运输的汽车司机。2005年6月,刘某在驾车执行运输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肇事车主偿付了刘某医疗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共计38600元。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刘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鉴定为伤残8级。因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刘某伤愈后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以肇事方已经支付相关待遇,处理完毕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在本案中刘某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合法的。第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刘某受伤属于工伤,经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8级,刘某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第二,交通事故损害的是民事上的人身权利,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事故主要责任者,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赔偿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如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交通道路法律、法规,工伤待遇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本案中刘某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赵胜利
作者:山东工人报 200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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