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工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在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改通过)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开业投产后半年内组建工会,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单位督促指导组建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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